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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六条中“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”如何理解的答复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0年02月08日作者:lx

【发布部门】公安部

【发布日期】1995年05月09日

【实施日期】1995年05月09日

 

公安部关于对《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六条中“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”如何理解的答复

(1995年5月9日)

 

 

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:

你局《关于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不准有妨碍安全行车行为有关问题的请示》(交(法)字〔1995〕5号)收悉。经研究,答复如下:

《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第26条中“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”的规定,包括机动车行驶中,驾驶员接打电话,查看寻呼机,收看电视,使用耳机等分散精力,转移注意力的行为。

此复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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